字体
关灯
上一页 回目录    收藏 下一页

第577章 仗义每多屠狗辈(2/4)

也闭口不谈龙剑“放水”的问题。

只是一口咬死说龙剑是来赌钱的。

而其他人又只知道“麻子”,不知道“龙剑”。

关键是也找到有人承认从龙剑手里借过“水钱”。

一混一个月的最长羁押时限就要到了,如果再找不到龙剑涉聚众赌博和“放水”的关键性证据,那就只能放人了。

因为提请逮捕的申请,检察院只批准了二狗和其他人的,龙剑的被退回来了。

检察院的理由就是证据不足。

但是,如果龙剑没有协助赌博,那起码应该是“放水”获利了的。

不然的话,他又没有正当的工作。

据调查掌握他原本只是一个刮腻子的抹灰匠,现在腻子也不刮了,一家人生活还那么好。

他那里来的钱呢?

实在是说不过去。

眼睛一眨,很快就要到年底了。

各种考核指标把大家压得实在是透不过气来。

羁押时间一到,就只能放人了。

但是,人一放出去,就不那么好掌握了。

看来只有一种措施了。

那就是“取保候审”。

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: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可以取保候审:

(一)可能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;

(二)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;

(三)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,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;

(四)羁押期限届满,案件尚未办结,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。

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。

龙剑的情况就是“羁押期限届满,案件尚未办结,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。”

当这个消息传递到池梅那里的时候。

她还是厚着脸皮去找大老表。

希望大老表能够当龙剑的保证人。

这样的话就可以不用交纳保证金了。

因为警察给她说了。

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

(一)与本案无牵连;

(二)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;

(三)享有政治权利,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;

(四)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。

木一听到池梅说可以给龙剑办“取保候审”,只需要自己去签个字,龙剑就可以放回来了。

就准备要答应池梅。

但是他话都还没有说出口。

金百合就抢着把话说了:“池梅啊。

这个事情我们再考虑一哈。

明天回你的话哈。”

见老表嫂都这样说了。

池梅也就只能起身回家去了。

等池梅走了。

金百合和木一就吵了起来。

木一觉得金百合根本就不给自己面子。

当着老表媳妇的面就打了自己的脸。

金百合倒也觉得自己委屈。

说自己这都是为了木一,为了这个家。

这保证人不是那么好当的。

你就能够保证龙剑没有参与赌博,没有“放水”。

别忘了他还来约过你。

知人知面不知心,万一你把他担保出来了。

他跑了怎么办?

到时候你会不会承担什么责任呢?

木一也不知道金百合的担心是不是多余的,但是想想,还是觉得金百合说得有一些道理。

为了保险起见,他还是去找了个网吧,上网研究一下保证人和被保证人需要遵守的规定。

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

(一)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;

(二)住址、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,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;

(三)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;

(四)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;

(五)不得毁灭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。

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,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:

(一)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;

(二)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;

(三)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;

(四)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、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。

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,已交纳保证金的,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,并且区别情形,责令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具结悔过,重新交纳保证金、提出保证人,或者监视居住、予以逮捕。

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,需要予以逮捕的,可以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先行拘留。

如果自己当了龙剑的保证人。

一是要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以上规定;二是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的,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。

如果被保证人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,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,对保证人处以罚款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这最后一句确实把木一吓住了。

他扪心自问,自己确实不能拍着胸脯给龙剑做这个保证人。

万一他违反了以上规定,甚至跑了怎么办?

自己一天上班都搞不赢,那有时间24小时盯守着龙剑呢?

木一有些心情沉重地回到了家。

金百合很关切地问木一:“研究清楚了不?”

“清楚了。

确实是风险很大。”

“那你总还是要给人家池梅回个话撒。

不然人家还在等你的回话。”

“你这叫我怎么回呢?

就说我去查了一哈。

你这个保证人风险大得很。

我不想给你龙剑做这个保证人?

那岂不是把人都得罪完了?”
本章未完,请翻下一页继续阅读.........
上一页 回目录    收藏 下一页
EN