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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98章 我真的很想笑(1/2)

“根据赵某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法院以赵某犯拐骗儿童罪,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;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;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。”

“宣判后,赵某表示判得太重,要上诉。”

……

“案件说完了,看到这判决结果,我真的很想笑。”汪谦说想笑却是一脸愤怒的神情。

“我记得前阵子掏鸟窝的判了十年!

这人命还不如鸟命呢!

为什么不按照故意杀人罪判?

才四个月的孩子,三米高的地方直接扔了下去,身为一名成年人,赵某应该能预料对孩子的伤害吧?

法官依据什么判刑的?

真的很奇怪才判了三年,而且这种情况下赵某还要上诉!”

“在我看来,但凡非法入室盗窃的,都应以威胁人身安全罪重判!

因为家里有人,你不知道歹徒会做出什么事来,随时都有可能威胁家人生命、犯下故意杀人罪!

既然是蓄意的,就应重判!

华国没有枪支,要是在米国敢私闯民宅,户主可以直接射杀不承担任何责任。”

“我们设身处地想一想,如果被扔进地下室的是法官的女儿,他还会这么轻判吗?”

“这件事让我回忆起了一起恶性杀人案,犯罪分子强歼杀死了姐姐,然后又把五岁大的弟弟抱起头朝下在地面上摔死了,事后逃逸,公关机关追抓了很多天才抓到犯罪分子,结果法院只判了无期徒刑。”

“记者采访那位法官,法官说华国的法律太严厉,死刑很不人道,他建议取缔死刑,所以从他的治下开始实践。”

“我想说,对于这种是非不分、轻重不分的法官,应该让他们的家人被犯罪、被杀死,然后再问他们法律是否太严厉的事情。”

……

播出的时候,网友们的弹幕也越来越密集。

“汪老师说得好!

这种新闻看了就来气,什么狗屁法官!”

“还上诉?

对三年有意见?

我们特么的也有意见!

建议二审抓住这个机会给他改判五十年。”

“这户人家也够可以的,晚上睡觉不锁防盗门,还睡客厅里,这是喝醉了吗?”

“汪老师说得对!

三年判的太轻,像这种人判他二十年不算重,偷钱财事小,婴儿扔地下室这事也干得出来,这是蓄意杀人,还好发现的早!

希望重判!”

“这个算谋杀了吧,如果他扔在别的地方?

这个宝宝很可能就没了!”

“犯罪嫌疑人不服要上诉,我觉得挺好,判的太轻了,正好给另外法官一个重判的机会,那么小的婴儿扔下去,真的很容易摔死,明明是杀人未遂嘛?

偷东西就偷东西。

你扔人家孩子干什么?

判的太轻了!”

“支持汪老师!

这判决的法官脑子有问题吧?

这么可恨的人才判的这么轻!”

“情节这么恶劣判得这么轻,不知道这个小偷是什么身份?

和法官有没有关系?

还是给了钱买通了法官?”

“你大爷的!

盗个鸟判十年!

气枪打气球判十年!

杀点儿害死婴儿只判三年!

混蛋法院!

混蛋法官!”

“把孩子顺手扔进一个下沉式露天阳台里,大夫的诊断结果是孩子为轻型颅脑损伤、脑震荡、多处软组织挫伤、骨折。

这已经不是单纯的盗窃和拐骗儿童了,还有杀人未遂罪!

按照法律的说法就是:明知行为会危及他人生命依旧放任其发生。

作为网友,我认为受害方应该提起上诉,要求重判!”

“这偷的不是法官的女儿吧,这种人渣才三年,要不是被发现,差点把一个孩子害死,判无期都不过分!”

“我看法官也‘喝多了’。

若是他的孩子。

法官会怎么用法律?”

“四个月大的婴儿扔下去,很可能会摔死,应该是故意杀人罪,这是典型的错案,法院为什么不按故意杀人罪判,你懂的!”

“拐骗儿童罪才判两年六个月?

怪不得现在拐卖儿童的那么多!

想想如果当时没把人抓住,孩子真被拐走了,留给一家人和孩子的是一辈子的伤痛!

请求重判!

重判!”

“明显是偷孩子,怕被发现又丢弃了。

人渣,不知法院干什么吃的。”

“酒后犯罪判得更重犹如酒后开车一样,两个罪才判三年?

犯罪成本太低了吧?

法院如果不好意思判的重就让被害家属把他打残废!

让他终身趴在地上免得以后再犯罪!”

“这特么混蛋法官!

有种把你家地址给我,我让小偷偷你家去,顺带把你孩子偷出来摔进三米的地下室!”

“看了这个,就知道为什么现在拐卖儿童犯罪这么猖獗!

才判两年多?

入室盗窃居然才几个月?

今后强歼犯、纵火犯、杀人犯是不是也可以用喝多了做借口来减轻惩罚?”

“两年六个月,八个月……哎,这次是被发现啦才把小孩扔到地下室,如果没被发现又是一个贩卖小孩的案例,以后都去犯罪吧!

反正就是喝多啦,反正都是犯罪的成本这么低……”

“真特么轻!

一个入室盗窃,一个拐卖儿童,一个故意伤害罪,加一起才判三年!

什么意思嘛!

这都可以已经是情节严重的入室盗窃了,最低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吧!

然后还有故意杀人罪!”

“颅脑损伤、脑震荡、多处软组织挫伤、骨折。

伤人无罪?”

“法官的思路精奇,不可理解,盗窃婴儿判刑畸轻也就算了,三米高把婴儿扔下,受伤严重,这种极度恶劣的故意伤害情节怎么能视而不见?

要是严重点就是条人命啊!”

……

“下面我们再来看一条新闻。”

“一辆小车前段时间在某县发生翻车事故,车上五人中,司机和一位后排乘客不幸当场身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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